楚天都市報訊 □本報記者餘皓
  林心如、李湘、董璇、柳岩、熊乃瑾、張嘉倪等6名知名影星的照片,均被武漢中盛醫療美容醫院擅自用於廣告宣傳。這些影星委托同律師,以侵犯其肖像權為由將這家醫院告上法庭。
  武漢市中院昨日透露,已判決該醫院賠償6名影星共計29.5萬餘元,併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法官稱,該案對當前部分整形美容機構誤導消費者有警示意義。
  6女星狀告美容醫院
  曾主演過《還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的臺灣女星林心如,在訴狀中稱:2013年9月,她獲知武漢中盛醫療美容醫院在其網站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她的4張照片,用於韓式雙眼皮手術、吸脂瘦小腿等整形、美容項目的商業宣傳。該涉嫌侵權的網頁中同時標註有她的名稱、地址等信息。訴狀稱,作為知名影星,肖像權有較高商業價值,美容醫院未經她許可擅自將這些照片用於商業宣傳,屬於侵犯肖像權。
  電視主持人李湘訴稱,2013年8月,該美容醫院在其網站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於《我有“招風耳”怎麼辦》、《什麼是韓式雙眼皮手術》等整形、美容項目的商業宣傳,侵犯了她的肖像權。
  而董璇、柳岩、熊乃瑾、張嘉倪等4名女星也訴稱,該美容醫院在其網站上,擅自將她們的照片用於隆胸等商業宣傳,同樣侵犯其肖像權。6名知名影視明星,共同委托律師,於2013年12月從北京來漢,分6起案件分別提起訴訟。
  被判賠償並公開道歉
  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美容醫院未經林心如等人的同意,使用她們的照片,其使用目的是為了宣傳和營銷其診療業務,該行為已侵犯了林心如等人的肖像權。
  去年4月,江漢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該美容醫院賠償林心如等6名女星共計29.5萬餘元,其中賠償林心如9.74萬元,賠償李湘4.9萬元;該公司還需要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對未經許可使用6名女星肖像一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如該公司拒絕公開登報道歉,法院將採取登報方式,將判決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佈於眾,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該公司負擔。
  美容醫院對一審判決不服,一度向武漢市中院提出上訴,後撤回上訴。
  美容整形宣傳待規範
  主審此案的一審法官魏建峰告訴記者,該美容醫院擅自使用明星肖像來達到影響力,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更對消費者形成誤導。維護明星權益不受侵害,更重要的是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當前,美容整形行業的一些不規範廣告宣傳已深為群眾詬病。
  湖北九通盛律師事務所劉貽蓀律師指出,林心如、李湘等明星遭商家“被代言”,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部分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知名影視明星的肖像其實就是一種無形資產,法律不允許被擅自用於商業宣傳;二是目前的法律對類似侵權行為懲罰力度太輕,讓不良商家鑽了空子,輸了官司也就是賠點小錢,比起請明星代言花費不值一提。國家立法對這類侵權行為可以考慮增加行政處罰力度,更加震懾這類違法行為。
  (原標題:六位當紅女星委托律師來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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