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1月17日新媒體電(記者王研)16日8時30分,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巧家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巧家爆炸案,鄧德勇、宋朝玉被控爆炸罪,陳和志被控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這起發生於2012年5月10日的案件造成了4人死亡、16人受傷,並因無辜者趙登用曾被警方認定有重大作案嫌疑,以及整個事件發展過程中的“與拆遷無關”“公安局長用官帽擔保”等熱詞引發了社會高度關註。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全程旁聽了庭審過程,案件將擇日宣判。
  焦點一:由徵地拆遷引發了案件
  鄧德勇、宋朝玉的爆炸動機是什麼?在庭審即將結束時,主審法官的一句話對此進行了總結:“控辯雙方均認可是由徵地拆遷引發的這起案件。”
  鄧德勇、宋朝玉均是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人。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5月初,鄧德勇因其住房屬於拆遷範圍,但由於其住房未辦理建房證,屬違章建築,不符合政府劃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遷部門要求劃地修建住房遭到拒絕後,遂產生報複拆遷工作人員的念頭。2012年5月8日,鄧德勇與宋朝玉共謀對位於巧家縣花橋社區的拆遷指揮部實施爆炸,後鄧德勇用手機、電燈開關、電雷管等作案工具自製了爆炸裝置,次日對該爆炸裝置進行爆炸試驗並試驗成功。2012年5月10日8時許,宋朝玉按鄧德勇授意在巧家縣城勞務市場以幹活為由找到趙登用,並搭乘趙登用摩托車前往巧家縣國稅局門口與鄧德勇會合,後鄧將裝有爆炸裝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勞務費交給趙登用,並謊稱讓趙將背包放於花橋社區一樓辦公室並打開電源開關後便帶趙去幹活。上午9時許,趙登用攜背包進入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內,鄧德勇隨即用手機引爆爆炸裝置,致被害人趙登用等4人死亡、12人輕傷、4人輕微傷。
  而鄧德勇也在庭審中表示,自家的房子屬於拆遷範圍但沒有辦建房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自己幾次去找拆遷部門要求劃地安置拆遷被拒絕後,就產生了爆炸念頭。跟宋朝玉說起來後,“他很憤怒”“很同情我”。鄧德勇還表示,爆炸是為了引起上一級領導和政府的註意,因為不知道政府在哪裡、也不知道開發商在哪裡,就選了拆遷辦。
  焦點二:是否意外炸死了趙登用?
  鄧德勇當天在庭審中稱,炸死趙登用是個意外。宋朝玉找來趙登用後,趙登用騎著摩托車去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自己走路過去,在距離便民服務廳四五十米遠的保健站小門那裡停住。“我看不見他在裡面的位置”,“不知道他放沒放下”,“當時手慌著,意外按了遙控。”鄧德勇還稱,自己爆炸的時候不知道大廳有多少人,也沒想過後果,“出乎意料傷害了那麼多人,我相當內疚,真的對不起大家”,“死傷的人跟我都沒有仇恨”。
  這些陳述,顯得鄧德勇是那麼慌張、無措。但這與檢方出示的此前鄧德勇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顯然是矛盾的。這些供述表明,鄧德勇自製爆炸裝置並試驗成功後,把試驗用的導火索、雷管都埋了,把試驗爆炸時炸壞的樹也砍了,“就是怕被公安查到”。他還供述,“當時想著把背背包的男子炸死在裡面,警察更難查到”。與庭審中的表現相反,這些供述則透露了“預謀”、“有意”炸死趙登用等信息。
  據記者瞭解,就在爆炸案發生的幾天后,鄧德勇還曾找過媒體記者,目的是反映自己的拆遷問題。如此若無其事,讓人無論如何都無法把這個“老實巴交”的農民和“窮凶極惡”的罪犯聯繫起來。
  在庭審中,案件另一被告人宋朝玉被一些民事訴訟原告人問得啞口無言。如趙登用的家屬問:“你為什麼要找趙登用,為什麼不自己背起去炸?”宋朝玉說“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還有受害人家屬問,“你知不知道鄧德勇跟拆遷指揮部的矛盾到什麼程度?你憑什麼幫助他”,他也稱“我口頭無法回答”。
  焦點三:拆遷能否成為從輕理由?
  庭審當天,鄧德勇的辯護人、律師王世雲認為,鄧德勇主觀上沒有犯罪動機,是客觀情況逼迫的;鄧德勇確實罪不容恕,但不應背負全部責任。鄧德勇的另外一名辯護人則稱,鄧德勇被逼無奈下選擇的維權方式不當,但其歷來安分守己,與村民關係較好。
  宋朝玉的辯護人也認為,從情理上看案件事出有因,被告是為了維護合法權利,不是為了一己之私,鄧德勇和宋朝玉本身也是受害者。鄧德勇、宋朝魚的辯護人均希望法庭能考慮犯罪動機,不要把犯罪動機和犯罪結果割裂開來,給予從輕處罰。
  對此,檢察機關也在辯論階段給出了自己的觀點:兩人有預謀和策劃,在為群眾辦理拆遷手續的便民服務大廳里實施爆炸,性質極其嚴重、情節極其惡劣;任何事情都不能成為危害社會、殘害他人的理由;人會遇到各種矛盾,有各種方式可以選擇,用平和方式解決問題的例子比比皆是,怎能遷怒於無辜生命。“任何犯罪都有起因。不是因為政府拆遷就必然引起爆炸。鄧德勇是個本分人,但犯下了嚴重罪行,酌定情節不足以從輕處罰。”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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